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。这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。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,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道路运输管理的改革、推动发展、化解矛盾、维护稳定,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、建设法治运管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,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、完善行政决策机制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呢?下面,本人结合萍乡道路运输工作实际,谈点个人思路与想法。
萍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作为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,对全市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市场(包括客运、货运、机动车维修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、运输站场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、汽车租赁经营等)进行行政执法,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,保障道路运输安全,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。
近几年来,萍乡市道路运输市场蓬勃发展,市场充满活力,总量不断增长。萍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忠实履行自身职责,不断开创萍乡道路运输事业新篇章。目前,萍乡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在“依法治运、公正廉洁、顺畅利民”的萍乡运管精神理念中,更加需要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剖析萍乡道路运输现状,发现问题,解决问题,从而克服市场中存在的固化性矛盾,促使行政执法水平迈上新的台阶。
一、目前现状分析
从整体来讲,当前,道路运输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,体制机制和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,且新旧矛盾相互交织,道路运输转方式调结构的任务十分迫切、深化改革的难度前所未有。从局部来看,萍乡市运管处也不例外,单位性质存在体制性严重缺陷、队伍编制与人员结构严重与时代脱节,一系列问题亟须解决,而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,事关萍乡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全局。
(一)单位性质存在体制性严重缺陷
因为历史原因,萍乡市运管处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。自2004年法律授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权后,作为行政执法单位已经违背了行政处罚法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必须成建制地转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性质才符合现有法规要求。2013年,国家出台了事业单位改革意见,运管也符合“转公”条件。这几年来,萍乡市运管处就单位性质无数次向市政府报告,但因为多种因素始终没有得到解决。单位性质的缺陷带来了队伍不稳定的问题。做的是行政执法之事,担的是行政机关之责,但单位权益、个人权益得不到维护和保障。一线执法人员存在思想障碍,执法及行业管理存在体制性桎梏,依法治运的理念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。
(二)人员编制、结构与时代严重脱节
萍乡市运管处1991年定编128人。20多年来,道路运输市场市场元素不断增长,管理对象与管理任务也相应不断增加,但人员编制已完全不能适应行业依法行政发展的需要。近年来,市政府编制政策执行“只减不增”,没有增加过一个人员编制,就连2010年运管接纳城市公交、出租汽车行政管理职责任务也未配备一个编制。另外,在此政策之下,运管执法人员结构出现“青黄不接”,年龄老化严重,知识化严重不足,加上单位性质的局限,人员不能“流动”成了一潭“死水”,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得不到提升。
(三)队伍绩效考核很难开展
权责的分配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,有权无责、权大责小可能造成乱指挥,而有责无权或权小责大又无法尽其责,也造成苦乐不均。笔者认为只有责任与权利对称平衡,这样才能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。为什么公安队伍有“战斗力”,因为其日常绩效问题用警级激励和公务待遇保障,而道路运输执法队伍能力没有实行分类制,在职务无望,待遇无望的情况下,对很大一部分执法人员的勤政指标很难量化,对懒政庸政的现实考核操作性有难度。
二、建议与应对之策
(一)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应全面提高
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对具体行政执法要求更加具体化,特别是2015年5月1日起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,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面临行政诉讼案件增加的巨大压力。为了确保萍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沿着依法依规的轨道前行,广大执法人员务必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,主要领导务必完全剔除所有历史习惯性“人治”观念与作为,不搞“口头法治”、“形式法治”、“渐进法治”、“增量法治”,转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入到“实质法治”的行政执法状态。
(二)大力优化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环境
目前,道路运输市场处于高速发展期,各种道路运输方式正在突破传统而相互交织与转化,各道路运输经营经济体承受受铁路、航空等交通运输方式的竞争,安全管理成本加大等压力,市场矛盾突出,城市客运更是备受挑战。在这种情况下,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环境同样面临挑战,必须大力优化执法环境,争取上级,规范自级,保障下级,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强劲的执法保障。
(三)建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与有关部门紧密型联勤联动、信息共享机制
道路运输管理涉及面广,道路运输安全与安监、公安交警等密切相关,城市客运管理与公安交警、城市管理等密切相关,道路运输发展与发改、能源、规划等密切相关,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与公安、公安交警、市场监督等密切相关。
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特别是城市客运行政执法中,要建立运管、公安、公安交警、城管紧密型联勤联动机制,要统一经费、统一指挥。虽然目前在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已经由公安派出建立客运派出所,但其业务职责受到局限,应该进一步理顺其公共安全管理职责,进行优化升格与有效联动。道路运输车辆与从业人员管理要与公安车管实现车辆信息、驾驶员信息的资源共享,节约社会管理成本。对城市客运管理中,对于车辆动态信息,违法行为发现,要对接公安“天网”、公安交警“交通技术监控设备”、城市管理监控设备。要做到紧密联勤与信息共享,关键是政府要牵头进行组织,确保指挥的统一与高效。
(四)要加大行政执法科技投入力度,扩展“非现场执法”含量
非现场执法,就是要建立起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,特别是对重点领域、重点地段。在城市客运秩序管理中,重点地段如火车站、汽车站等地段要有摄像,对于“黑车”违反客运正常秩序非法行为都能及时取证,这是现代科技发展、经济发展、依法行政发展的迫切需要。政府要牵头对现有“非现场执法”监控系统进行统筹,做到信息共享,减少现场执法含量,提高非现场执法含量,这也是行政执法的必然趋势。
(五)运管经费需要基本予以保障
2008年费改税后,萍乡运管工作经费由中央转移支付,随着当前工资水平、行政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增加,经费使用中本来就捉襟见肘的现象更加严重。2010年接手城市公交、出租汽车后,管理支出、事业发展等形成的资金压力已经对单位的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影响。当前,萍乡运管承担着繁重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任务,经费保障应该是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与基本保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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